淮北市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处室、单位:淮北市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信息科
填报时间:2025年4月30日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 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 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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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 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 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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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 管理制度。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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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对药品、 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 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 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2.《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 资料。 3.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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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 、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1.《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2.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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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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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淮北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
医疗保险稽核 |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 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 16 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 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 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 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 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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