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淮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我局起草了《淮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6年9月15日-10月15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188109378@qq.com;
联系电话:0561-3060916;
通讯地址: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46号,淮北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附件:《淮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淮北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5日
淮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及《安徽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指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的社会保险。
第三条 长护险参保范围为淮北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
第四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用3年时间,逐步建立适应我市市情的长护险制度。2026年,制度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2028年,制度覆盖未就业城乡居民。
第五条 长护险为独立险种,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市域内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长护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分类设置保障待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医保部门是本市长护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健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度体系,优化政策宣传、管理和经办服务,及时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做好基金测算,做好基金财政监督等;
税务部门负责长护险保费征收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护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
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民政、卫生健康、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财政、医保、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发展改革、医保、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融入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
各县(区)政府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担当,落实组织实施、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保障,并做好辖区内参保动员、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筹资标准
第七条 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执行全省统一的长护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八条 筹资标准如下:
(一)单位职工。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同比例分担,各为0.15%,随职工基本医保按月同步同基数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建制当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中平移0.15%,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二)退休人员。费率为0.15%,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也可由发放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三)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为0.3%,由个人和政府按1:1左右分担,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建制当年,缴费费率按0.15%起步,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至0.3%,个人缴费部分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年共同缴纳。
(四)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为0.3%,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缴费基数为其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未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
(五)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同步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六)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参加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居民医保参保资助政策分类资助。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九条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第十条 基金支付范围为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护理机构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应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责任事故导致失能的按责任比例应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其他法律法规不予支付的费用。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护理类型和失能等级分别确定基金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标准。
(一)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在机构、居家、社区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70%、70%;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在机构、居家、社区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45%、50%、50%。
(二)支付限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缴费标准不同适当拉开差距。按单位职工、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分别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40%,并平均分配至每月。根据重度失能等级,分别确定差异化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各失能等级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相差5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
(一)连续参保激励。未就业城乡居民每连续参保满5年(缴费启动当年开始算),待遇支付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累计提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
(二)中断参保约束。除新生儿、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外,未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参保或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按职工医保政策参保的,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且足额补缴欠费的,中断期间的长护险待遇可按规定享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足额补缴后设置6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待遇。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参保的,每中断缴费1年,在6个月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增加1个月变动等待期;变动等待期可通过补缴费用修复,每补缴1年费用减少1个月变动等待期;连续中断缴费4年及以上的,足额补缴修复后等待期总和不少于9个月。在享受长护险待遇前,失能人员需补齐所有中断年限的缴费,缴费标准按补缴当年标准执行。
第五章 失能评估和服务供给
第十四条 研究制定长期护理定点机构资源配置规划。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服务协议范本。
第十五条 执行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评估结果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支持家庭医生、县域医共体等参与失能等级评估工作,鼓励支持发展专业化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公平公正开展失能等级评估。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开展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机构,可按规定申请纳入本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大力发展和培育社会化长期护理服务市场,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与申请人签订护理服务协议后,根据失能人员护理需求制定护理服务计划,并按规定提供护理服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护理服务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严格执行长护险服务项目等目录,提供长护险保障范围外的服务事项应征得申请人的同意。
第十八条 加强长期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和院校培养长期照护师等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开展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推进职业化评估人员队伍建设。
第六章 经办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是长护险经办服务主体,应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严格执行《安徽省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皖医保发〔2026〕号)。鼓励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经办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体系,统一规范全流程文书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失能评估的组织实施和长护服务机构的遴选确定、协议管理、费用审核结算等相关工作。参保人首次申请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申请不通过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服务、考核情况,按规定将应由基金支付的长护险服务费用,及时拨付至护理服务机构,属于参保人员承担的,由参保人员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支付。落实长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统筹建设、统一标准、协同共享、安全可靠”的信息化建设原则,依托省级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子系统及功能模块,规范开展长护险业务编码和贯标应用,为长护险业务管理、评估、经办、结算、监管等提供标准化保障。全面提升长护险信息化水平,推进长护险“一人一档”。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长护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纳入社保资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护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不得将基金交由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基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医保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第三方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以及护理人员、参保人员、评估人员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确保长护险基金平稳运行和安全有效。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长护险基金支出的情形,由医保部门依法追回骗取的长护险基金并做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自2026年 月 日起将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纳入长护险制度保障范围;自2028年1月1日起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长护险制度保障范围。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医保部门负责解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支付管理以及待遇标准等相关政策将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基金运行情况,由医保商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或适时调整。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