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门户网站是我局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提供参保群众办理有关事务的门户网站,是展示我局整体形象的窗口,也是信息化时代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门户网站由政府办公室主办,局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局办公室在市政府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主网站相关栏目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和县、区医疗保障局应明确相应科室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工作)。
第六条 从事门户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门户网站主要提供政务类、新闻类、办事类、咨询类、公共服务类五大类信息。
第八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九条 门户网站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和县、区医疗保障局应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更新,并须包含以下几类信息:
(一)部门机构、人员信息;
(二)行政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门户网站要求提供的专用信息和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和县、区医疗保障局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和县、区医疗保障局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市局办公室,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和县、区医疗保障局发布政务信息时,应填写《淮北市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签批表》,由填报单位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签批后才可发布,同时将签批表和政务信息报局办公室备案留存。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和县、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限定上网信息内容。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事务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四)各单位内部事务;
(五)其他不宜上网的信息。
不按本规定公开政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和县、区医疗保障局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