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稳健运行,印发专门文件,要求各地要从规范大病保险筹资待遇政策、明确基金支付范围、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大病保险政策进行规范完善。《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指出,要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综合效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大病保险保障制度决策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大病保险政策,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各市和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了国家医保局备案审核。经合法性审查、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省医保局局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后,2026年5月29日,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对照国家医保局有关大病保险政策要求,主要包括合理确定筹资水平、规范设置待遇标准、逐步规范保障边界、加强困难人群帮扶、优化完善承办机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6部分15条举措。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筹资待遇方面。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照各地上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6%左右进行筹集,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不低于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大病保险起付线根据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自2026年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7万元。现行60%-80%的分段报销比例、30万元年度支付限额继续保持不变。
(二)支付范围方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自2026年7月1日起不再将基本医保起付线以下部分、乙类先行自付费用、跨省异地就医降比例部分等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对于超药品说明书及医保限定支付条件的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逐步调整规范大病保险支付政策,在2029年底前完成消化过渡。对于连续3年大病保险资金无赤字的市,可将超门诊慢特病年度报销限额的医保目录内医药费用阶段性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三)基金管理方面。加强智能监管规则库、知识库应用,进一步强化大病保险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欺诈骗保的参保居民,提高其大病保险报销“门槛费”。建立健全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考核评估机制及大病保险资金运行监测预警机制,切实维护大病保险基金安全,促进大病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培训解读。及时在省医保局门户网站发布政策解读,畅通政策咨询、信访诉求渠道。开展全省政策培训,提高医保系统工作人员政策执行能力。
(二)完善信息系统配置。如期完成国家(安徽省)医保信息平台政策系统配置,组织各地开展系统联调测试,确保政策规范实施。
(三)积极防范化解风险。与民政、农业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等部门保持协调联动,对于因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做好综合帮扶。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