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2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4日
安徽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省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保障长期护理基本需求的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2026年,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市组织实施;2027年,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范围;2028年,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确立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
1.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原则上按照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一致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各地根据实际,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2.制度模式。统一城乡制度安排,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坚持量能筹资,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分类设置待遇。
3.统筹层次。从市级统筹起步,在全省规范的政策框架下,各统筹地区实行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省直纳入合肥市统一组织实施。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逐步推动省级统筹。
(二)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1.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层面的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
2.资金筹集。
(1)单位职工。全省费率统一为0.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月同步同基数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各地可在充分测算评估、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权益、确保职工医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调整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得少于12个月,且当期无赤字。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未就业城乡居民。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缴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15%,利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0.3%,由个人和政府按1∶1左右分担。个人缴费部分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费用按年共同缴纳。
(3)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个人同意,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4)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单位职工缴费费率标准参保,费率为0.3%,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从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费率中平移0.15%费率。未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参保资助政策与各地居民医保参保资助政策保持一致。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同步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三)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
1.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2.保障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单位职工、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5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上述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具体确定。
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上年度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参保缴费标准不同适当拉开差距。各统筹地区应根据重度失能等级,分别确定差异化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各重度失能等级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分别相差5个百分点。
3.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每连续参保5年支付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累计提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除新生儿、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享受等待期6个月。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并补足中断期间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可按规定享受;超过3个月的,从足额补缴长期护理保险保费之月计算,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享受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享受等待期,每补缴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享受等待期。连续断交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和变动待遇享受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9个月。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前,失能人员需补齐所有中断年限的缴费,缴费标准按补缴当年标准执行。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4.做好政策衔接。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提高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绩效。
(四)建立管用高效的支付机制
1.基金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全省严格执行国家层面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按规定予以报销,严格保障参保人员应享受的待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安排,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2.基金不予支付范围。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费用,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应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责任事故造成失能的按责任比例应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3.逐步健全支付管理机制。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推进建立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支付方式,明确各种付费方式的适用范围等。
(五)构建科学规范的经办服务机制
1.规范开展评估。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评估结果省内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支持家庭医生、县域医共体等参与失能等级评估工作,鼓励支持发展专业化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公平公正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各统筹地区合理确定评估服务费标准,省域内相对统一。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
2.实施定点管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服务协议范本。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做好全流程文书管理。各统筹地区要合理配置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
3.优化经办管理。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机制。鼓励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经办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统一全省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加强对第三方社会力量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
4.做好费用结算。应由基金按规定支付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根据服务、考核情况,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及时拨付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属于参保人员承担的,由参保人员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支付。研究做好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加快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有关规定。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管
1.加强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不得将基金交由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基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2.强化基金监管。加强对护理服务机构和评估机构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等的监管,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将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七)协同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供给
1.加强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大力发展和培育社会化长期护理服务市场,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加强行业管理,规范长期护理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服务质量。
2.加强长期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做好长期管理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院校培养长期照护师等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开展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推进职业化评估人员队伍建设。
(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1.强化信息化支撑。以“统筹建设、统一标准、协同共享、安全可靠”为原则,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省级统一拓展建设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一人一档”。
2.强化标准化保障。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有关业务编码标准,规范统一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业务编码贯标应用,为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管理、评估、经办、结算、监管等提供标准化保障。
三、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协作配合,稳妥有序推进。医保部门负责牵头健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机制,优化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做好基金测算等;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财政、医保、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医保、发展改革、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融入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
各统筹地区在国家统一的制度框架及省级实施方案下研究制定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审核后稳妥实施。已开展试点的安庆市3年内实现平稳过渡。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遇有重大舆情风险、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