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淮北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任宇慧对《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6-18 08:53 字号:

一、制定背景是什么?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任宇慧:

2016年1月3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2019年5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明确要求于2019年7月1日起实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是什么?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任宇慧:

为了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市医保局起草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组织开展了调研测算、专家论证、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征求县区、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今年6月6日,《办法》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工作目标是什么?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任宇慧:

《办法》制定主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整合吸纳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方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主要目标是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主要内容有哪些?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任宇慧:

《实施办法》共分为:总则、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待遇、就医服务、基金管理及附则六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中央深改委有关会议精神等,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保障基本、提升质量的原则。

(二)统一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及报销待遇起止时间

即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保险年度集中参保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保险年度。

(三)统一了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1. 门诊待遇。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合规费用报销55%,30种普通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报销60%,17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参照住院待遇报销。

2. 住院待遇。医院分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三级(市属)、三级(省属)和省外医院等5个类别,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基本医保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保底报销比例为省内45%、省外40%。

3. 大病保险待遇。起付线1.5万元;起付线以上至5万元以内、5至10万元、10至20万元和20万元以上费用段,报销比例分别为60%、65%、75%和80%;省内医院大病保险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院大病保险封顶线20万元。

(四)细化了工作要求

《办法》授权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实施细则并动态调整。在附件中明确了省级医院名单和常见慢性病、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五、创新举措有哪些?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任宇慧:

从市级层面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是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举措。

一是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二是有利于打破城乡地域、身份、政策限制,推动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城乡居民同病同保障。有利于宣传、理解和执行医保待遇政策。

三是有利于提高医保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统一医保信息系统平台,推动医保管理更加规范、经办服务更加高效、医疗资源利用更加充分。

六、下一步有什么工作打算?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任宇慧:

按照安徽省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巩固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级,做实地市级统筹,实现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