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我市修订《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本报讯 为鼓励举报、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下发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办法》,近日,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重新修订并印发了我市《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称举报奖励细则)。
据悉,此次出台的举报奖励细则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取消奖励门槛。规定查实欺诈骗保金额1000元以下的,即给予300元的资金奖励。二是提高奖励标准。查实欺诈骗保金额1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由200元提高到500元奖励;查实欺诈骗保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300元提高到800元奖励;查实欺诈骗保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400元提高到1000元奖励;查实欺诈骗保金额5万元以上的,由查实欺诈骗保金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调整至在奖励1000元的基础上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1%增加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另外规定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在举报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是细则所规定的欺诈骗保行为与今年刚出台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所表述的行为一致。
举报奖励细则还明确了举报的途径、方式,医保部门受理办理的时间及答复原则,奖励的方式及保密原则,鼓励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