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淮北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任宇慧解读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8-15 11:22 字号:

8月13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淮北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2021〕13号),现淮北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任宇慧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参保职工给予进一步保障,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5 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职工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8〕16 号)精神,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以2018年、2019年、2020年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实际发生数据为依据,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基金情况,按照“制度先行,逐步提高”的原则,制定了《淮北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总体考虑及意义

通过建立并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减轻职工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努力避免职工家庭因病致贫。

三、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的原则,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不同层级的医疗保障作用,通过险种间的协同形成合力,减轻职工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四、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二)资金筹集。我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划拨,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三)起付标准。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起付标准为2万元。

(四)支付比例。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属于支付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报销。

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2万元以上分段

报销比例

0-5万元

50%

5万元(含)-10万元

60%

10万元(含)-20万元

70%

20万元(含)以上

80%

(五)封顶线。年度封顶线为80万元/人。

五、创新举措

(一)职工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划拨,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二)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筹资渠道、统一支付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分级组织实施。

六、保障举措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快推进信息系统改造,尽快实现“一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单制结算”。

二是进一步做好职工大病保险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

七、政策咨询科室及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科室:待遇保障科

政策咨询联系人:刘刚

联系电话:0561-30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