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疫情缓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04-12 14:58 字号:

关于应对新冠疫情缓缴

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通知

淮医保〔20226

 

根据《淮北市应对新冠疫情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若干措施》(淮政〔20221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策的对象:受到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享受缓缴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21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严重失信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

二、缓缴期限:参保单位应缴的医疗生育保险费自即日起至2022630日可享受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缓缴的费用应于缓缴期结束后次月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

三、申报:由单位填报《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企业划型承诺书》、《缓缴医疗生育保费申请表》,市直参保单位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县、区参保单位报送至县、区医疗保障局。每月20日前提出缓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

四、审核: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税务局对缓缴申请进行审核,每月25日前公布缓缴名单。

五、办理: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审核批准缓缴的参保单位名单,在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待费用补齐后统一划入)。缓缴期内需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的,待单位补足费用后,按原申请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在缓缴期满后应足额缴纳缓缴期内医疗生育保险费,未按规定缴费期限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并暂停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遇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七、缓缴申请受理人

市直参保单位:张   0561-306001018110330606

濉溪县参保单位:展  0561-607355018656120550

相山区参保单位:王从海0561-319933015805613443

烈山区参保单位:方菲菲0561-468512918505616211

杜集区参保单位:陈令武0561-336497913731853289

 

附件:1. 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企业划型承诺书

2. 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申请表

3. 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协议书

 

淮北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202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