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09-23 15:26 字号:

 关于印发《淮北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医保〔202221

 

濉溪县、三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

扎实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北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淮北市医疗保障局  

                        淮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淮北市教育局  

                          淮北市民政局  

                         淮北市乡村振兴局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淮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923日    


 

淮北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6)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按照全民参保计划,全市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均应参加居民医保。包括: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及进城务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困难的城乡居民;

(三)各类在校学生。

已在外市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二、筹资标准

2022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96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

助标准为每人610元,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

三、资助标准

()对特困人员(含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对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为310元,个人缴纳40元。

()对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为280元,个人缴纳70元。

()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为175元,个人缴纳175元。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个人参保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缴费时间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从10月开始,至1231日结束,自202311日起享受待遇。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农民工等,可以延长至2023228日,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医保信息系统未标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完成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的新生儿,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医保信息系统未标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五、参保办法

(一)普通居民。登录“淮北医保”微信公众号或“淮北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参保缴费,也可到户籍或居住地村()委会参保登记缴费。对于使用信息化手段缴费困难的老年人等群体,可现金缴费,由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基层代办系统进行参保缴费,开具《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并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限额结报,确保票款一致和医保资金安全,不得出现压票压款。

(二)中小学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牵头会同村()委会负责组织,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参保。学校要做好参保动员及参保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三)各类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严格落实大学生在学籍地参保的要求,由学校统一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原则上1031日前完成参保缴费工作。若大中专学生为救助对象,可选择在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地参加居民医保。

(四)资助参保。各县区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认定的资助参保对象应以正式盖章文件及电子版形式,推送至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根据资助对象身份按照就高原则落实资助参保待遇。县区医保部门应联合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及时做好参保资金代缴工作。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实行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原则上应在待遇享受地参加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结束后,各相关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动态调整的人员信息报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比对参保状态,对未参保全额资助对象同步维护其参保状态信息;对未参保定额资助对象,将名单分发至属地镇(街道)进行参保动员,经动员自愿参保缴费的,个人完成缴费的同时医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参保状态信息。

(五)有效衔接参保关系。已连续2(2)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后补办参保手续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不予报销。刑满释放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允许在居民非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人员,只需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居民医保费用。符合政策规定,在同一自然年度内跨制度或在制度内接续享受医保待遇的,不叠加享受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六、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9月30日前)。各县区、镇(街道)分别召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制订参保工作方案,安排下达具体任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通过设立宣传栏、悬挂条幅、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居民宣传筹资政策,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税务、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做到懂政策、会操作、优服务。

(二)集中参保(10月1日至12月31日)。持续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组织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困难人员资助参保工作。将代收的参保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汇缴入库。

(三)督导排查(12月10日至12月31日)集中组织排查参保情况,通过与上年度参保信息比对及入户摸排等方式,对未参保的居民推送参保提示信息,切实做好督促工作。为保证定额资助对象应保尽保,各县区应依托基层镇(街道)和村()委会开展逐人逐户参保动员,宣传解释分类参保资助政策,确保全员参保。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协作、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源头和全过程管理,提高参保人员信息准确度,扎实推进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参保全覆盖

(二)明确工作职责。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医保部门负责医保筹资政策制定,牵头做好参保进度调度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个人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各学校及幼儿园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工作,督促指导学生参保缴费;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的人员名单。

(三)严把数据质量。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无效、虚假数据和重复参保等问题治理,严禁制度内重复参保,除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形外,不得跨制度重复参保。要完善与公安、民政、乡村振兴、税务等部门的数据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共享,补正参保人员真实身份信息。根据就业、入学、入伍、婚嫁、死亡等工作或生活状态变化,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清理无效、重复参保数据,精准锁定参保人群身份,切实提高参保质量

(四)强化监督问责各级税务、医保、财政等部门要逐级压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责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落地落细。要及时收集参保缴费工作信息动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参保缴费进展情况,并进行通报城乡居民参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民生工程及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任务完成较差的县区将按规定进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