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公共服务清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1-15 10:43 字号: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办理依据 事项类别
1 市辖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公布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依申请类
2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协调服务 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
服务中心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2.《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103号)3.《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实施细则》(淮医保秘〔2022〕74号) 依申请类
3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待遇保障科 1.《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1〕8号)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
3.《淮北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办法》(淮医保〔2021〕20号)4.《关于印发<淮北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医保[2022]19号
依申请类
4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参保登记 市医疗生育保险征缴
稽核中心
1、关于印发《淮北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医保〔2019〕27号)2、《关于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78号) 依申请类
5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参保信息变更 市医疗生育保险征缴
稽核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申请类
6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市医疗生育保险征缴
稽核中心
《关于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78号) 依申请类
7 出具医疗保险信息证明 市医疗生育保险征缴
稽核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申请类
8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市医疗生育保险征缴
稽核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医保中心〔2021〕1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6号) 依申请类
9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备案 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
服务中心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2.《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103号)3.《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实施细则》(淮医保秘〔2022〕74号) 依申请类
 10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 (慢性) 病种鉴定
管理
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
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医保秘〔2021〕93号) 依申请类
 11 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1.《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评估材料的通知》(淮医基金管〔2021〕12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评估材料的通知》(淮医基金管〔2021〕15号)   
依申请类
 12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
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2.《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9号):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费用要建立规范的初审、复审两级审核机制。
依申请类
 13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待遇核准支付 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
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3、《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淮人社秘[2018]332号)                                          4、《关于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在未就业期间生育医疗费用处理意见的通知》(淮人社秘[2011]443号)        5、《淮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生育保险
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淮医保秘〔2023〕70 号
依申请类
 14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 市医疗生育保险征缴
稽核中心
《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1999】42号 依申请类
 15 医疗救助资金给付 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
服务中心
1.《淮北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办法》(淮医保〔2021〕20号)2.《淮北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淮医保〔2022〕19号) 依申请类
 16 参保单位 (人员) 参保信息查询 市医疗生育保险征缴
稽核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申请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