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医保〔2024〕13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扎实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淮北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淮北市医疗保障局
淮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淮北市教育局
淮北市民政局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
淮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9月4日
淮北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按照全民参保计划,全市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均应参加居民医保。包括: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
(三)各类在校学生。
已在外市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二、筹资标准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执行,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107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7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年底前按此标准征缴完成。
三、资助标准
(一)对特困人员(含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对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为350元,个人缴纳50元。
(三)对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为320元,个人缴纳80元。
(四)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为200元,个人缴纳200元。
(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个人参保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集中参保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次年起落实相应的资助政策。年度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助不调整。
四、集中参保期和待遇享受期
2024年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为2024年9月至12月,原则上在2024年底前完成2025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周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5年2月底,在2025年1月1日至2月底前缴费的外出务工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激励约束办法按省规定执行。
新生儿继续实行“落地”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完成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 日参保的新生儿,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医保信息系统未标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新生儿可参加当年度及下一年度居民医保,新生儿父母办理参保时应明确新生儿参保年度。
五、参保缴费流程
(一)上年在淮北参保居民。无需再做参保登记,直接缴费。登录“淮北医保”微信公众号选择“城乡居民税务系统缴费”或“城乡居民个人共济账户缴费”,也可登录微信小程序“安徽税务社保缴费”、支付宝小程序“社保缴费”,皖事通APP“更多服务”中选择“税务服务”——“城乡居民两险缴费”,直接进入税务系统缴费。对使用网络平台缴费有困难的老年人等群体,也可线下到户籍地、居住地的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办理缴费。
(二)上年未在淮北参保居民。先参保登记后缴费。登登录“淮北医保”微信公众号参保登记,录入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上传相关身份凭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后完成参保登记并跳转税务缴费。或持户口簿、居住证前往户籍或居住地的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通过“参保平台”录入参保人员信息进行参保登记,并通过税务系统缴费。
(三)各类中小学生。由学校牵头会同所在地的镇(街道)负责组织,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参保缴费。教育部门应指导学校做好参保动员及缴费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四)各类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严格落实大学生在学籍地参保的要求,由学校负责组织、动员学生线上自助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原则上10月31日前完成参保缴费工作。若学生为救助对象,可选择在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地参加居民医保。
(五)资助参保人员。各县区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认定的资助参保对象应以正式盖章文件及电子版形式,于9月5日前推送至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根据资助对象身份按照就高原则落实资助参保待遇。集中参保期内动态调整的资助参保对象,各部门应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相关人员信息,并在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资助参保人员信息确认工作。各县区医保部门要认真做好参保缴费数据与参保登记人数核对工作,各类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在我市参加居民医保。12月31日前,各县区医保部门按照上报的资助参保人数和标准,将资助参保缴费金额从医疗救助资金账户划转到市居民医保财政专户。
集中参保期结束后,各相关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动态调整的人员信息报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比对参保状态,对未参保全额资助对象同步维护其参保状态信息;对未参保定额资助对象,将名单分发至属地镇(街道)进行参保动员,经动员自愿参保缴费的,个人完成缴费的同时医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参保状态信息。
(六)有效衔接参保关系。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上述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超过3个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允许在居民非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人员,只需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居民医保费用。符合政策规定,在同一自然年度内跨制度或在制度内接续享受医保待遇的,不叠加享受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9月5日前)。制订参保工作方案,印制居民医保参保政策宣传材料、参保缴费平台操作指南等培训材料,利用相关媒体开展参保宣传、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各县区应按要求及时在医保系统维护特殊身份人员信息并生成特殊征缴计划推送至税务系统。
(二)参保阶段(9月6日至12月31日)。持续开展居民医保政策宣传,组织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困难人员资助参保工作。将代收代缴的参保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汇缴入库。
(三)排查阶段(11月中旬至12月31日)。集中组织排查参保情况,11月15日前,各县区民政、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分别提供资助参保对象及在校学生花名册,由同级医保部门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与花名册及前两个年度参保信息及户籍人口对比筛查出未参保人员名单,特别是60岁以上及各类学生未参保情况;各县区根据比对结果通过入户摸排等方式,对未参保的居民推送参保提示信息,切实做好督促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协作,紧盯目标任务不放松,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落细,畅通问题反馈渠道,逐级建立沟通联络机制,确保新年度参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工作的组织宣传和参保登记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征缴工作,持续拓展便民缴费方式,协助医保部门做好退费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提供中小学、幼儿园在册学生名单,指导学校开展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工作,督促引导学生和家长参保缴费。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的人员信息。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参保宣传、参保动员和参保缴费工作,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对未参保的救助对象、户籍人口未参保人员等点对点开展参保动员。
(三)细化服务举措。各县区要把握好参保工作推进的时间节点,细化具体工作举措,明确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围绕“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求,做实做细参保登记和保费征缴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基层的培训和激励,推出便民参保的新举措,妥善解决参保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持续巩固我市基本医保参保率。市医保局将定期调度参保进展情况。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要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缴费工作行为规范(试行)》工作部署,认真落实“九到位、五不得”相关要求,在抓好扩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强化动员培训的同时,又要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以罚促收”等违规督导现象的发生,力戒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建立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确保“应保尽保、应参尽参”目标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