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政策篇
一、生育津贴
(一)生育津贴待遇
1.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条件
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即可正常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津贴待遇享受需满足(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履行缴费义务,职工本人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
2.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②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3.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标准
流产、宫外孕的,3个月以内按1个月计发,满3个月不满7个月按1.5个月计发,7个月及以上按3个月计发。
4.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月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津贴标准计发。
(二)生育津贴申领方式
1.申请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津贴待遇“免申即享”。
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在下一个结算年度结束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网上服务平台或通过邮寄资料申请生育津贴。
2.审核
经办机构开展线上审核,初审通过的,如需邮寄纸质材料原件,会电话通知申请人邮寄相关材料(收到材料之日起计算时限),进行核验复审。
3.办结
生育津贴审核拨付1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审核通过的,“生育津贴审核通过”自动短信通知,津贴拨付至个人账户。审核不通过的,电话告知申请人不通过的原因。
(三)办理所需具体材料
1.生育津贴申请材料
出院小结、身份证、社保卡或者一类银行卡、费用发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
2.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申请材料
出院小结/门诊病历、手术记录单、流产前后B超单、诊断证明/排出物送检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线下窗口申报的或邮寄的门诊/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均需提供盖章原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请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二、生育补助金
(一)生育补助金待遇
1.享受生育补助金的条件
2024年8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产时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灵活就业生育医疗待遇参照企业职工)和生育补助金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享受期包含以下等情况:1.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需按月连续足额缴费六个月后,第七个月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2.职工停保三个月内转灵活就业,且连续缴费的可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3.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的,补齐中断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后(缴费次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连续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可以补齐中断缴费,在连续缴费六个月后的次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参保人员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4.其他补缴情况等。
2.女职工享受生育补助金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待遇标准为: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天×98天。
(二)生育补助金申领方式
1.申请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津贴待遇“免申即享”。
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在下一个结算年度结束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网上服务平台或通过邮寄资料申请生育津贴。
2.审核
经办机构开展线上审核,初审通过的,如需邮寄纸质材料原件,会电话通知申请人邮寄相关材料(收到材料之日起计算时限),进行核验复审。
3.办结
生育津贴审核拨付1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审核通过的,“生育津贴审核通过”自动短信通知,津贴拨付至个人账户。审核不通过的,电话告知申请人不通过的原因。
(三)办理所需具体材料
生育补助金申请材料:出院小结、身份证、社保卡或者一类银行卡、费用发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线下窗口申报的或邮寄的门诊/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均需提供盖章原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请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