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政策篇
一、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救助对象由相关部门认定,包括:①民政部门认定: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支出型困难家庭);②农业农村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资助参保
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
特困人员享受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
低保对象享受80%-90%定额资助,个人承担20%-10%;
返贫致贫人口享受70%-80%定额资助,个人承担30%-20%;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享受50%定额资助,个人承担50%。
三、救助待遇
未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1.一般救助
救助对象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规范转诊转院至异地就医的,其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含起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5万元。
各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如下:
救助对象类别 |
起付标准(元) |
救助比例 |
特困人员 |
0 |
80% |
低保对象 |
0 |
75% |
返贫致贫人口 |
1500 |
70%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3000 |
60% |
支出困难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20000 |
50% |
2.倾斜救助
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起付线1.5万元,救助比例50%,年度限额为2万元。
3.依申请救助
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依申请救助,起付线2万元,救助比例50%,年度限额为3万元。
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
四、救助申请
1.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在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出院结算时,救助对象仅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无需另外申请医疗救助。
2.对异地就医和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的,需要个人申请救助:
申请地点:户籍地或困难身份认定地医保经办机构。
提供材料:户口簿、身份证、享受救助的相关证件、医疗费用发票及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病历材料。
3.对尚未被认定为救助对象的,应先向乡镇街道社区申请认定为救助对象,再进行救助。